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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专区综合受理B01-B04窗口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增值税普通发票.jpg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增值税发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专区B01-B04窗口电话:0531-666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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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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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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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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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公安机关领取
是
身份证样图(仅用于展示).png
身份证样图(仅用于展示).png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原件
0
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纳税人前期在税务机关领取税控盘等设备
否
金税盘.jpg
金税盘.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反馈
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0
审查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0
受理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0
流程图
发票领用.jpg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0531-8117573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发票领用的法律设定依据是什么?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